(2015)鲤民初字第4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林诉被告江漾波、林聪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林,江漾波,林聪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4818号之一原告刘玉林,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有明,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哲仁,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漾波,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聪景,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原告刘玉林与被告江漾波、林聪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玉林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聪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聪景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林撤回对被告林聪景的起诉。审 判 长 潘银幼人民陪审员 江建容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柳诗速 录 员 连丽娜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