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韩金芝、曲红军、曲红智与张凌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芝,曲红智,曲红军,张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韩金芝,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甸街铁东南区。申请执行人曲红智,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万振胡同.申请执行人曲红军,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上海东路。被执行人张凌奇,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劳动路。申请执行人韩金芝、曲红军、曲红智与张凌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交昌调字第0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交昌调字第06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