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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韩金芝、曲红军、曲红智与张凌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芝,曲红智,曲红军,张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韩金芝,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甸街铁东南区。申请执行人曲红智,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万振胡同.申请执行人曲红军,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上海东路。被执行人张凌奇,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劳动路。申请执行人韩金芝、曲红军、曲红智与张凌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交昌调字第0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交昌调字第06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