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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延会盗窃罪2016刑初90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9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延会,出生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2008年2月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服刑期间因之前所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延会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0日凌晨5时20分许,被告人李延会在广州市越秀区火车站地中海商场一店铺门前,乘被害人尹某在地上熟睡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尹某右裤袋内1部金某GN5001双4G版1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8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认为被告人李延会具有累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延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延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延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延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延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延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