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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许新、孔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许新,孔兰,安侨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新源路11号。负责人:张建国,行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个贷中心经理。被执行人:许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孔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安侨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东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安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安侨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侨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49账户内存款119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