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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7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0月21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杨梅乡。被告:林某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杨梅乡。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某以欲与被告林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