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7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0月21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杨梅乡。被告:林某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杨梅乡。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某以欲与被告林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