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6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青艳与王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艳,王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628-1号申请执行人王青艳,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达仁巷**号。身份证号:61212819111290063被执行人王金艳,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延兴村*组。身份证号:612128196908150442王青艳与王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青艳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4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