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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香执字第157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邓金珠与张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珠,张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香执字第157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邓金珠,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22。被执行人:张玉祥,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39。本院作出的(2007)香执字第1570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玉祥与案外人罗运英共同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昌业路103号16栋603房(权证号码:C1××31)。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威申请解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邓金珠与案外人罗运英共同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昌业路103号16栋603房(权证号码:C1××31)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