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某、谢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忠郑某,谢春谷谢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启忠郑某,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毕业,固始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中共党员,住固始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5年6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春谷谢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毕业,原固始县村支部书记,中共党员,住固始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5年7月2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5)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谢春谷谢某犯合同诈骗罪,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结束后,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启忠郑某及其辩护人丁中亚、被告人谢春谷谢某及其辩护人张亚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郑启忠郑某以在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投资新农村建设为名,与张某1、张某2、吕某、杨某等人签订《新农村建设协议书》,骗取36万元;同年10月,郑启忠郑某以同样手段与万某签订《合作协议》,骗取20万元;2012年7月份,郑启忠郑某以同样手段与芦恩福芦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220万元。郑启忠郑某为了应付万某的追问,找到时任卧龙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谢春谷谢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芦恩福芦某到卧龙村考察时,谢春谷谢某向其介绍本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支持郑启忠郑某实施。郑启忠郑某收到芦恩福芦某的220万元后,交给谢春谷谢某110万元。谢春谷谢某收到该款后为郑启忠郑某出具了一份200万元的虚假征地款收条,之后取得了其中10万元,还给郑启忠郑某95万元,替郑启忠郑某还债5万元。谢春谷谢某在持有该110万元期间,先后5次购买理财产品,累计数额272万元,获利7001.6元。以上郑启忠郑某共骗取276万元,给谢春谷谢某10万元,其余全部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谢春谷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春谷谢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他是真想搞新农村建设项目,和张永清张某等四人及万某签订协议后,张永清张某等四人及万某表示不再参与投资,他出具给张永清张某等四人有欠条,并加3万元利息。万某交20万押金后说不再投资,约定以后工程启动随时带其参与。他找到芦恩福芦某,向其借的高息贷款,芦恩福芦某投入220万元后剩余资金没有到位,芦恩福芦某违约在先,由于欠卧龙村村民款,无法签土地征用合同。20万元用于跑项目,200万元付外欠账,没有个人挥霍,从未有过不还款的想法。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启忠郑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身患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及时诊治并手术,不适于羁押。系初犯,无前科。对于涉案事实彻底供述。被告人谢春谷谢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春谷谢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春谷谢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谢春谷谢某构成犯罪,其系自首;系从犯。综上,请对谢春谷谢某宣告无罪,若判决有罪,请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郑启忠郑某以在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投资新农村建设为名,与张某1、张某2、吕某、杨某等人签订《新农村建设协议书》,骗取36万元;同年10月,郑启忠郑某以同样手段与万某签订《合作协议》,骗取20万元;2012年7月份,郑启忠郑某以同样手段与芦恩福芦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220万元。郑启忠郑某为了应付万某追问,找到时任卧龙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谢春谷谢某,签订了一份虚假《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芦恩福芦某到卧龙村考察时,谢春谷谢某向其介绍本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支持郑启忠郑某实施。郑启忠郑某收到芦恩福芦某的220万元后,交给谢春谷谢某110万元。谢春谷谢某收到该款后为郑启忠郑某出具了一份200万元的虚假征地款收条,之后取得其中10万元,还给郑启忠郑某95万元,替郑启忠郑某还债5万元。谢春谷谢某在持有该110万元期间,先后5次购买理财产品,累计数额272万元,获利7001.6元。以上郑启忠郑某共骗取276万元,给谢春谷谢某10万元,其余全部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被告人郑启忠郑某于2012年7月11日、2012年7月28日退还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款共计3万元整给被害人杨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春谷谢某亲属将其获得的107001.6元退还给被害人万某、芦恩福芦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本案案发、立案侦查情况及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间;(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黎集镇卧龙村各组清欠表》,证实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2015年5月结算卧龙村各组群众欠款情况。(4)新农村建设协议书,证实2011年3月12日,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郑启忠郑某(甲方)与张某1、吕某、杨某、张某2(乙方)签订,约定甲方负责审批新农村建设的各种手续,包括与农户的合同,乙方负责土地转让费,第一期30万元在合同签字后付,乙方进入工地施工时三日内再付70万元,余款在乙方收取门面房地基款时,从收取的款项中陆续付清。甲方在协议签订前收到乙方定金后保证乙方在20日内进场施工。如果不能按时进场施工,每天支付乙方1万元损失费。(5)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收条,证实吕某2011年3月11日付郑启忠郑某30万元,张某22011年6月3日付郑启忠郑某6万元。(6)合作协议,证实2011年10月13日,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郑启忠郑某(甲方)与万某(乙方)签订协议,主要内容:甲方申报卧龙新农村建设项目,省、市已批准,申报建设新农村土地亩数203.9亩,甲方负责项目审批、土地征用,乙方负责投资350万元,投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甲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7)付款协议书、收条、《证明》、《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书》的复印件,证实2011年10月17日,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郑启忠郑某与万某签订协议,宏达合作社与万某合作开发卧龙新农村建设项目,万某付给宏达合作社约定金20万元,宏达合作社保证11月7日项目工地开工,另30万元随用随付。郑启忠郑某于当日收到20万元,并出具收条。郑启忠郑某提供给万某的《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书》显示宏达合作社与卧龙村委会、谢春谷谢某在2012年4月9日签订协议,宏达合作社在卧龙村建设新农村,用该村土地203.9亩,用地30年,每亩18000元。郑启忠郑某提供给万某的《证明》显示“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用地已受理,正在审批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4月11日。”(8)借款协议、收条复印件,证实2012年7月6日芦恩福芦某与郑启忠郑某签订协议,内容:乙方在卧龙村进行新农村开发建设,向甲方借款1400万元,用于征购土地及其他费用,协议签订一周内甲方借600万元给乙方,至2013年7月6日归还甲方1400万元。郑启忠郑某提供给芦恩福芦某的收条显示:“收到郑启忠郑某新农村征地资金200万元。谢春谷谢某,2012年7月15日。”(9)借条、收条、领条等复印件,证实2012年7月15日郑启忠郑某向谢春谷谢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2012年8月8日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补中圩组插秧款2000元;2012年8月10日郑启忠郑某领到谢春谷谢某60万元;2012年11月1日郑启忠郑某收到谢春谷谢某7万元;2013年1月6日郑启忠郑某收到谢春谷谢某28万元;2013年8月30日郑启忠郑某借裴世刚2.15万元、2013年6月4日李恩普李某、黄某2借裴世刚1.1万元由谢书记还;合作社2011年9月25日结算龙谭加油站油款21260元。(10)2012年12月18日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2份,证实黎集镇新农村社区于2012年10月份进行规划上报,全镇共规划6个点,卧龙是其中之一,目前该规划只停留在规划阶段,尚未进入申报,更未指定给任何人实施。郑启忠郑某从卧龙村流转土地后由于流转资金和农民工资不到位,卧龙村于2012年3月召开群众会议,解除了郑启忠郑某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回归给农户自行种植。(11)2012年12月25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黎集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拟通过增减挂钩方式解决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问题,2011年6月以后以直管县名义上报省厅,省厅明确挂钩指标仅限服务中心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对于新农村项目用地要求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自求平衡解决,最终卧龙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未能通过增减挂钩方式解决。根据以上情况,县国土局第一时间要求黎集国土所将此项目用地报批情况向镇党委、政府和项目所在地进行了通报。(12)2014年5月26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说明,证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未承办过郑启忠郑某所使用的《证明》。(13)谢春谷谢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7月10日现存110万元,余额114.137万元;7月10日认购20万元;7月10日申购90万元;8月3日现支2万元;8月3日实时赎回90.1369万元;8月4日现支2万元;8月5日认购90万元;8月15日理财派息661.64元;8月15日理财返本20万元;8月16日现支5万元;8月21日现存2000元;8月21日至9月9日现支5500元、1万元、7万元、2000元、2000元、2万元、5000元、2000元;9月10日理财派息2761.64元;9月10日理财返本90万元;9月11日转支48万元;9月11日认购40万元;9月12日现支2万元;9月14日现支5000元;9月16日现支2万元;9月25日现支6000元;9月27日现支2000元;10月17日理财派息1227.4元;10月17日理财返本40万元;10月18日现支8000元;10月22日转支6.6万元;10月23日现支1000元;10月23日认购32万元;10月24日现支4000元;11月15日现支500元;11月28日理财派息981.92元;10月28日理财返本32万元;11月29日转支22万元;11月29日现支1万元;12月3日现支2000元,余额89414.52元。(14)取款凭条,证实谢春谷谢某2012年9月11日转给郑启忠郑某48万元;2012年11月29日转给郑启忠郑某22万元。(15)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5日上午,公安侦查人员在固始县城关幸福小区一宾馆内将郑启忠郑某抓获;2015年7月29日谢春谷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16)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辩护人提供的收条两份(合计3万元),证实被害人杨某于2012年7月11日、2012年7月28日收到郑启忠郑某退黎集镇卧龙新农村建设项目款共计叁万元整。(17)被害人万某、芦恩福芦某所写收条,证实被害人万某、芦恩福芦某分别收到谢春谷谢某亲属退还款项8915元、98100元。2、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证言,系郑启忠郑某战友。2012年2月份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郑启忠郑某,聘请他在合作社当会计,帮郑管账。郑启忠郑某说其在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让他介绍一个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共同开发,于是他给在信阳市的芦恩福芦某打电话说明情况并让芦来固始考察。2012年5月左右,芦恩福芦某到卧龙村实地考察,郑启忠郑某及卧龙村的一个副书记对芦恩福芦某说该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能赚钱,他也说可以做。之后芦恩福芦某又到固始来几次和郑启忠郑某商谈,郑启忠郑某让芦恩福芦某投资该项目600万元,项目建成后给他1400万元的利益,含本金。一个月后,于2012年7月上旬的一天,他和郑启忠郑某到信阳中州宾馆与芦恩福芦某见面,芦恩福芦某与郑启忠郑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他在上面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名字。当时,芦恩福芦某将200万元征地款交给郑启忠郑某,他和郑启忠郑某回固始后,谢春谷谢某在固始县城关等着,他们将200万元现金又交给谢春谷谢某,谢春谷谢某给郑启忠郑某打了一个200万的收条。一个星期后,芦恩福芦某又往他的农业银行卡上打了20万元的活动资金,他将卡转给郑启忠郑某了,芦恩福芦某总共给郑启忠郑某220万元。郑启忠郑某当时说的是用于征地,但之后用于还欠老百姓的租地费及其他欠款了,没有用于征地。郑启忠郑某有搞新农村建设的想法,但没搞成。2014年4月份,他陪芦恩福芦某到卧龙村考察时见到了该村支部书记谢春谷谢某。谢春谷谢某和他们介绍说:“黎集镇有卧龙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老百姓同意,村里已帮助申报,现在缺新农村建设征地资金。”谢春谷谢某没有说过郑启忠郑某欠当地农民款。2012年7月上旬,他和郑启忠郑某从信阳把芦恩福芦某付的150万元现金带回,在固始县一个小吃店给谢春谷谢某,他和郑启忠郑某都说:“该钱只能用于征地,不能用于还账,不能随便动用。”当天中午吃过饭后,谢春谷谢某去把钱存银行。几天后,芦恩福芦某往他卡上打了70万元,他把卡给郑启忠郑某了。其中20万元用于买车,50万元他让郑启忠郑某交给谢春谷谢某,转没转他不知道。不久,郑启忠郑某给他一张谢春谷谢某打的200万元的征地款收条,他把收条给芦恩福芦某了。芦恩福芦某投资时说好的只能用于征地,后期郑启忠郑某和谢春谷谢某瞒着他们把钱用于哪了他不知道。(2)证人黄某1证言,系固始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他在2011年3月份经黄某2介绍认识了郑启忠郑某,郑在卧龙村承包4000多亩土地,缺钱用,让他帮忙。郑启忠郑某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由他介绍认识了张某1、张某2等人,2011年3月21日他们双方签订了《新农村建设协议书》,张某1等人给郑启忠郑某36万元,郑启忠郑某承诺签订协议后20天进场施工,可到现在也没有进场施工。2012年4月份,郑启忠郑某让他和黄某2一块去找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人办手续,结果连国土资源厅的人的影子也没见到,只是一个叫郑某的人拿了一个《证明》复印件,郑启忠郑某让他给4.5万元,因为是复印件,他怀疑是假的,就没有给,郑启忠郑某还和他吵起来了。他先拿2万元给郑启忠郑某,由郑启忠郑某付给郑某,郑某给他们一个《证明》的复印件,上写“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用地已受理,正在审批中”。他坚持要原件,郑某说原件在省国土资源厅人员手中,该人到北京了,晚上10点才能回郑州。他们等到夜里10点,郑某又说省国土资源厅的人去信阳了,让他们赶到信阳。第二天上午,他们赶到信阳浉河宾馆,在楼下等着,他给郑启忠郑某2.5万元,由郑启忠郑某上楼付给郑某2.5万元,拿下一个《证明》原件,上面盖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红印章。他们当时没有见到省国土资源厅的人,他怀疑是假的。他始终没有和郑某见过面,不认识他,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3)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0年郑启忠郑某让他帮合作社搞合同签订等工作,答应每月给他2500元。合作社亏损,经他手从他亲戚借款13万元,付化肥、种子及收割费用。2012年4月,郑启忠郑某为了证明卧龙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好让别人相信合作投钱,就让他、黄宗明他们三人一块到郑州找一个叫郑某的人写证明。他们到郑州后郑某给了一份《证明》复印件,上面有“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用地已受理,正在审批中”。郑某和他们要6万元,说是给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的费用。他们坚持要原件,没有给郑某钱,郑启忠郑某让黄宗明先付2.5万元,郑某让他们到信阳拿原件。第二天,他们赶到信阳,黄宗明给郑启忠郑某2万元,由郑启忠郑某转给郑某,郑某才把原件给他们。(4)证人郑某证言,他认识郑启忠郑某,都是郑氏宗亲会的。郑启忠郑某没有找他办过事,也没有让他写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证明,没有给他4.5万元钱。他也不认识黄某2、黄某1,也没见过黄某2及黄某1。该《证明》他也从来没有见过。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1年3月份,他和张某2、吕某、杨某等四人在固始城关经人介绍认识了郑启忠郑某,其谎称自己在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愿意把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们施工,由他们负责建房和修路,双方于2011年3月12日在固始县城关中原路附近白云边专卖店签订了《新农村建设协议书》,甲方有郑启忠郑某个人签字并盖有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公章,乙方有他和张某2、吕某、杨某等四人签字,张某2、吕某于2011年3月11日在固始县农行蓼北分理处往郑启忠郑某农行卡上转了30万元钱,郑启忠郑某承诺,收到定金20天进场施工,同年6月3日该郑又谎称到郑州拿土地手续没有钱,让他们再拿6万元钱,于是张某2、吕某于2011年6月3日在固始县农行蓼北路分理处往郑启忠郑某农行卡内转了6万元钱,结果到现在也没有进场施工,他们打电话给郑启忠郑某拒接,也找不到人,他们感到被骗了,就来报案。(2)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的事实与张某1陈述相一致。(3)被害人吕某陈述,证实的事实与张某1陈述相一致。(4)被害人万某的陈述,2011年8月份,他经黄某2介绍认识了郑启忠郑某,说郑启忠郑某在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开发新农村建设项目,该项目已获省市批准,新农村开发项目设在卧龙村草楼队和孟圩队,申报建设新农村土地亩数203.9亩,要求他投资合作建设,他信以为真,于2011年10月13日和郑启忠郑某在固始县蓼北路一中国体育彩票店内签订了《合作协议》,郑启忠郑某占百分之四十六的股份,我占百分之五十四的股份,双方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了付款协议,郑启忠郑某骗取他履约金20万元,给他打有一个收条。郑启忠郑某承诺2011年11月7日新农村建设项目工地开工,但是一直没有开工,经多次追问,郑启忠郑某于2012年7月份给他出示了一份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证明,称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新农村建设用地已受理,正在审批中。同时,郑启忠郑某给他出示了一份《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书》,上面书写有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从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以交租金的形式征地203.9亩,详见协议书,并有谢春谷谢某、郑启忠郑某签字及双方盖章。(5)被害人芦恩福芦某陈述,2012年6月份,他认识了郑启忠郑某,郑启忠郑某说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想和他合作,他和苏华友、徐某到卧龙村实地考察,见到卧龙村支书谢春谷谢某,谢春谷谢某和他说,卧龙村新农村项目只有郑启忠郑某可以搞,其他任何人来谢春谷谢某不配合,就搞不成。郑启忠郑某和他说只要你的200万现金到位,他就可以在一个星期内与群众签订征地协议,该项目总共只需要资金600万元。接着他们回到固始县城关在嘉兴饭店,郑启忠郑某给他出示一份《证明》,内容是“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建设用地已受理,正在审批中”,盖有省国土资源厅公章。由此他相信郑启忠郑某在卧龙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后来经过一段时间协商,因为他没时间管理此项目,就以借款形式将钱借给郑启忠郑某,先借给郑启忠郑某600万元现金,他不负责管理该项目,由郑启忠郑某具体负责管理,等工程结束后连本带利给他1400万元。2012年7月6日,徐某、郑启忠郑某、姚焕刚和他四个在信阳中州国际饭店,他和郑启忠郑某签订借款协议,第二天,他提了150万元现金到中州国际饭店,把150万元现金交给郑启忠郑某。后来几天,他又通过两次转账,转给郑启忠郑某70万元。他将这220万给郑启忠郑某后,多给郑启忠郑某打电话要征地协议,郑启忠郑某不提供,郑启忠郑某说群众没有签征地协议,正在和乡里商量。借款协议签订过有三个月,他还没有见到征地协议,他就找郑启忠郑某要钱,郑启忠郑某说在找人做乡里工作,让他等一等。2012年年底,他给郑启忠郑某打电话说这个项目他不做了,郑启忠郑某说可以。之后,他多次给郑启忠郑某打电话,郑启忠郑某就不接电话。2012年过年,他委托许昌富和舒华友找郑启忠郑某,找到郑启忠郑某后说芦恩福芦某找你,一起去见芦恩福芦某,并让还钱。郑启忠郑某趁他们不注意跑了。从此以后,他通过多种方式,都无法找到郑启忠郑某。名义上和郑启忠郑某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他们俩合伙开发卧龙村新农村。协议上乙方向甲方借款1400万元,其实不是借款1400万,而是借款600万,800万是他从该项目应该得到利益。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郑启忠郑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3月,他以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与张某1、吕某、杨建、张某2签订了施工协议,甲方是他开的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审批新农村建设的各种手续;乙方是张某1等4人,负责建房和修路以及出土地转让费,按每亩35000元付给他。2011年3月11日吕某以卡卡转账的方式给了他30万元,在同年6月3日,张某2以卡卡转账的方式给了他6万元。都是通过农行卡转到他卡上的,这30万被他用来给合作社买秧苗了,是通过农机局陈光阔买的。2011年8月份他认识了万某,万要和他一起搞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开发新农村建设项目,于是他就在2011年10月13日和万某签了个协议,协议的甲方是他开的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乙方是万某,当时他告诉万某合作社申请的卧龙新农村建设项目,省市已批准,亩数是203.9亩,由他负责项目的审批、土地征用,以及相关部门及群众关系的协调,由万某负责注资。后在2011年10月17日,万某付给他20万项目资金,他保证在2011年11月7日开工,万某保证后续30万元投资他随用随付。但后来因为征地款没到位,工地在11月7日没开工,项目没有做成。这20万元现金,当时他的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正在收割水稻,他把钱都用在了付工人工资、机械使用费上面了。2012年7月份,他通过战友徐某认识了芦恩福芦某,芦是河南壮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他就和芦说在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有新农村建设开发项目,并向芦出示了一个证明,上面说明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开发新农村建设项目正在审批(盖有国土资源厅公章),芦恩福芦某通过实地考察同意了。在2012年7月份他们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甲方是出借人芦恩福芦某,乙方借款人是他,协议上规定芦恩福芦某借款给他600万元,等工程结束后,他连本带利给芦1400万元。协议的担保人是徐某。后来协议签订后芦恩福芦某分两次给了220万元。这些钱中的20万元是芦恩福芦某给的现金,另外200万芦恩福芦某通过转账转到他卡上,他再从卡里拿了100万元现金给了谢春谷谢某,让谢春谷谢某付欠村民的欠款。剩下的钱谢春谷谢某又给他了,当时的具体情况他记不清了,是在信阳中州国际饭店签的协议。谢春谷谢某和他一起把这个钱都用在了还村民的粮款、工钱上面了。谢春谷谢某还款有60万元左右,付欠乡里水费23万多元。经他手还款有100多万元。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了2009年和2010年两年,共承包了4860亩,两年时间亏了有700万元左右,后来就不从事农业生产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新农村建设上了。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于2014年立项申报,以固始县金博大宾馆老板吕新峰的名义申报的。《证明》复印件是他于2012年4月上旬和黄某2、黄宗明一块到郑州由郑某找人写的,他们在宾馆等着,郑某现在联系不上。写这个《证明》是想在没有钱的情况下,想证明他们在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已经申报审批,老百姓好征地给他们,他们好找人合作。2012年4月份,他和黄宗明、黄某2到郑州找郑某帮忙找省国土资源厅人写一份《证明》,他给郑某2万元请客,郑某给他们复印件他们不要,后来郑某在信阳给了他们一份《证明》原件。芦恩福芦某给他220万元,他给谢春谷谢某110万元,谢于2012年又转给他70万元,给的有现金,他给谢打的有收条,谢付欠款一部分,余款多少他不知道。他买一辆本田越野车24万元,现在该车被他和安徽古井金马酒业换酒用了,平时吃住花有20万元,到南京跑项目打给南京金朋投资公司20多万元,余款被他还账了。他从万某、芦恩福芦某等人手中一共得到276万元,都没有用于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合作社经营期间没有给过谢春谷谢某工资,也没有承诺过给谢工资。在收割的时候,谢春谷谢某帮过他,如果有人来考察,谢春谷谢某陪着考察的人到现场帮他介绍。在新农村建设时,谢春谷谢某帮他写过申请材料,帮他签过征地合同、提供过银行账户等等。2012年7月5日他打的110万元的借条,是打给谢春谷谢某的,当时是他前期让谢打过一个200万元的收条,但是他只是给了谢春谷谢某110万元,所以谢春谷谢某让他给打一个100万元的借条。200万元是作为征地押金给谢春谷谢某的,当时谢春谷谢某写的收条“收到郑启忠郑某新农村征地资金200万元”。因为这些年谢春谷谢某帮他忙,没少操心,多的10万元算是他给谢春谷谢某的报酬。他委托过谢春谷谢某帮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发过欠黎集镇卧龙村村民的欠款。具体时间应该是芦恩福芦某给他220万元以后,他给谢春谷谢某110万元,给付群众欠款,估计付了50万元左右。领条及收条3份共95万元,其中2012年8月10日60万元、2012年11月1日7万元、2013年1月6日28万元,这是他写给谢春谷谢某的。谢春谷谢某收到110万元,而打200万元的收条,是为了让芦恩福芦某相信200万元钱征地款已打到村里账上了。他委托过谢春谷谢某帮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发过欠黎集镇卧龙村村民的欠款。他们于2012年5月份造的《黎集镇卧龙村各组清欠表》,付款应在芦恩福芦某给他220万元之后,付群众50万元左右,是经他手另外给的现金。《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是2012年4月9日签的,目的是准备到省国土资源厅跑手续用,当时和谢春谷谢某说到省国土厅跑手续备用,未征地之前先签一份协议书使用。芦恩福芦某到卧龙村考察时,有他、徐昌福等人参加,在城关一块吃饭时有谢春谷谢某参加应酬。谢春谷谢某介绍说:只要你们拿钱来付给老百姓征地款就能做成事。(2)被告人谢春谷谢某的供述和辩解,他来投案自首。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从2009年8月份至2012年3月份一共经营两年多时间,后停止租赁,将租赁费结清后于2012年3月将土地返回给老百姓。他在该合作社没有投入,也没有干股。李泽全也没有入股。郑启忠郑某没有在他村征地搞新农村建设项目。2012年4月上旬,郑启忠郑某和他说想找老板投资搞新农村建设项目,需要一份《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书》,让他帮助签一份,于是他们在2012年4月9日签订了一份,卧龙村村委会的章是他盖的。当时只是给郑启忠郑某使用,而不是真正的征地。直到现在,郑启忠郑某说的黎集镇卧龙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也没有申报审批成功。2012年7月15日,他到固始县城关一个饭店里,郑启忠郑某和许某把100万元现金交给他算是征地押金,因为他帮过郑启忠郑某管理合作社,另外给他10万元工资。郑启忠郑某让他打了200万元的收条,他又让郑启忠郑某给他打了一个100万元的收条。当天他把110万元存在农行。他收取110万元之后,郑启忠郑某多次又找他把钱要回去一部分,其中2012年9月11日他从农行卡转账给郑启忠郑某48万元,2012年11月29日从农行卡转账给郑22万元,另外取现钱给郑一部分,郑启忠郑某合计拿回95万元,给他打有95万元的收条,另有5万元他替郑启忠郑某付欠账了,他自己平时花了10万元。这110万元听说是郑启忠郑某从芦总处搞到220万元中的,这220万元没有用于新农村建设征地。有10万元付他工资,5万元经他手替郑启忠郑某还账,其它的去向他不知道。郑启忠郑某经营固始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从2009年8月到2012年3月,欠农民租地钱、雇人干活的工资钱、队长管理费等共50万元左右,经他手于2012年5月份代付了50万元左右,当时是通过黄某2、王同运、郑启忠郑某等人的手给我50万元现金。他没有领取过国家给宏达合作社的建房补助资金6万元。他不认识芦恩福芦某。芦恩福芦某是否到卧龙村考察过他不知道。郑启忠郑某带去考察的人很多,他都不认识。给郑启忠郑某出具200万元的收条是郑启忠郑某让他这样打的,郑启忠郑某说开发商投资200万元,其中100万元放他账上,另100万元郑启忠郑某准备还村民欠款。郑启忠郑某他们5月份造的《黎集镇卧龙村各组清欠表》,2012年7月下旬郑启忠郑某又给他50万元现金付村民的钱。郑启忠郑某没有在卧龙村征地搞新农村建设项目。2012年4月份郑启忠郑某和他说上面有关系,想跑新农村建设项目,需要一份《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书》,让帮助签一份空头的,于是他和郑启忠郑某在2012年4月9日签订了一份《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书》,当时只是给郑启忠郑某使用,不是真正的征地。2012年7月,他带着110万元存款时,营业员介绍说买理财产品利息高,他就把110万元分别申购、认购理财产品有五、六次,获利5632.6元。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谢春谷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郑启忠郑某诈骗数额276万元,谢春谷谢某诈骗数额2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谢春谷谢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启忠郑某辩解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郑启忠郑某不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春谷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春谷谢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提出被告人谢春谷谢某系从犯且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春谷谢某亲属将其非法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启忠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谢春谷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万后洲审判员 陈 岩审判员 冯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