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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石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已判刑)至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巧云新村15栋13号被害人林美翠家楼下,由石某乙负责望风,石某甲利用一楼的水管攀爬进入二楼客厅实施盗窃,后未窃得财物而离开现场。2、2013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石某甲至云和县元和街道象山村88号朱记烟行后门,利用梯子攀爬至该直房子二楼的窗户位置,因未能打开窗户而未进入二楼房间,后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石某乙、林某的证言、云公物鉴痕字(2015)3号手印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中第1笔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甲曾有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甲在两次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石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晨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伶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