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春祥与被告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后咀头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祥,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后咀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820号原告王春祥,男,194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后咀头村。被告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后咀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单福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祥与被告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后咀头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春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祥撤回对被告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后咀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王春祥负担。审 判 员 刘希普审 判 员 庆振宇人民陪审员 曹再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