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聪光与青岛信海果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聪光,青岛信海果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聪光,男,布依族,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青岛信海果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兴路6号A楼(西楼)209室。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17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信海果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人民币67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聪光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17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