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吉和平与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和平,王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02号申请人:吉和平,男。被执行人:王小东,男。申请人吉和平与被执行人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吉和平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东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小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期限临近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吉和平发现被执行人王小东下落或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