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何庆华申请执行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华,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429号申请人执行人何庆华,男,1956年5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定代表人袁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何庆华申请执行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至正文前简称长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长城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其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陈刚刚代理审判员 冯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露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