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骆学敏与李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学敏,李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民初3829号原告:骆学敏,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李万英,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骆学敏诉被告李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学敏、被告李万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1日、4月10日、2015年2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0元、100000元、3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前述借款共计600000元。后原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李万英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是事实,原告亦多次向被告催收,但600000元借款已全部用完,现在被告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骆学敏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借款人:李万英”;同年4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骆学敏人民币100000.00(壹拾万元正)。借款人:李万英”;2015年2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骆学敏人民币叁拾万(300000.00元),海棠公馆房屋抵押。借款人:李万英”。前述借款共计600000元,三张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但被告均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三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双方已建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学敏借款6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李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兵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