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清华、林淑珠、黄清瑞、黄清泉与申请人德化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清华,林淑珠,黄清瑞,黄清泉,德化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特12号申请人黄清华,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蓬壶镇西昌(系死者黄明星长女)。申请人林淑珠,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蓬壶镇西昌(系死者黄明星妻子)。申请人黄清瑞,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黄明星次子)。申请人黄清泉,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黄明星长子)。申请人德化县医院,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松川,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宏、温甲泉,该医院医务科职员。申请人黄清华、林淑珠、黄清瑞、黄清泉与申请人德化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德化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述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聪养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德化县医院定于2016年8月22日前赔偿给申请人黄清华、林淑珠、黄清瑞、黄清泉人民币49996元。二、申请人黄清华、林淑珠、黄清瑞、黄清泉应于2016年8月20日前对黄明星的遗体进行火化。三、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本次纠纷再次向对方主章任何权利。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德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