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秉顺与郭太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秉顺,郭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秉顺,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郭太安,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秉顺与被执行人郭太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郭太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郭太安给付10500元案件款及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郭太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太安价值1055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存勇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周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