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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曲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48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开发区恒通路。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总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曲法亮,董事长。第三人:曲法亮,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曲法亮为被执行人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人曲法亮负责履行原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执行阶段的迟延履行金。现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曲法亮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曲法亮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被执行人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82836.50元及逾期付款的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