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朋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37号被执行人李朋伟,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移送执行李朋伟罚金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朋伟已将罚金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