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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朋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37号被执行人李朋伟,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移送执行李朋伟罚金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朋伟已将罚金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