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81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阆中农村商业银行与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初3227号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80856-7。法定代代表人蒲中华,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磊,系该行水观支行行长。被告王武,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列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