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浩杰与陈凤英、柯孙秩、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杰,陈凤英,柯孙秩,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1335号原告:王浩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凤英,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柯孙秩,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孙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浩杰与被告陈凤英、柯孙秩、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日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浩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凤英、柯孙秩、保日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浩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凤英偿还王浩杰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为准,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约为15000元);2.判令柯孙秩、保日达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陈凤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浩杰借款3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月利率为2%,逾期还款的逾期天数除按原定利息收取外,另按逾期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借款人并应当承担贷款人催讨款项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同时,双方确认借条系在泉州市石狮市出具,发生纠纷由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柯孙秩、保日达公司自愿为陈凤英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主债务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后,陈凤英自2015年12月21日起未向王浩杰支付利息,且经王浩杰催讨,陈凤英仍未履行还本付息等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陈凤英、柯孙秩、保日达公司未作答辩。王浩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凤英、柯孙秩、保日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根据王浩杰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陈凤英因需向王浩杰借款并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王浩杰收执,确认向王浩杰借到款项36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月利息2%,利息按月支付;逾期还款的逾期天数除按原定利息收取外,另按逾期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应当承担贷款人催讨款项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险费等;本借条系在泉州市石狮市出具,发生纠纷由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柯孙秩、保日达公司在该借条的担保人(或单位)处签名、盖章,自愿为上述主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主债务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条出具后,陈凤英未偿付过任何款项,柯孙秩、保日达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经催讨未果,王浩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诉讼中,王浩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保日达公司名下,址在晋江市某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晋房权证新塘字第******号的房产(以价值360000元为限)。2016年4月19日,本院准许王浩杰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裁定查封登记在保日达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本院认为,王浩杰与陈凤英、柯孙秩、保日达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有借条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王浩杰与陈凤英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月利息2%,利息按月支付;逾期还款的逾期天数除按原定利息收取外,另按逾期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虽然王浩杰提起诉讼时,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陈凤英未按约按月支付利息,应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且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王浩杰要求陈凤英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妥,可予以支持。柯孙秩、保日达公司自愿为上述主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主债务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王浩杰提起诉讼时,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陈凤英未按约按月支付利息,柯孙秩、保日达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且现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陈凤英仍未履行债务,王浩杰可以要求柯孙秩、保日达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柯孙秩、保日达公司对陈凤英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柯孙秩、保日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凤英追偿。综上所述,王浩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凤英、柯孙秩、保日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凤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浩杰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柯孙秩、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陈凤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柯孙秩、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凤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由陈凤英、柯孙秩、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志勇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