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开县河龙煤业有限公司麒龙煤矿与阳晓华开县民笙洗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县河龙煤业有限公司麒龙煤矿,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光荣,重庆市光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开湖实业有限公司,王嘉弘,阳晓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河龙煤业有限公司麒龙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开县郭家镇麒龙村5社。法定代表人:王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汪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谭光荣,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重庆市光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普渡村2社。法定代表人:谭光荣。原审被告:重庆开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开县郭家镇普渡村2社。法定代表人:谭光荣。原审被告:王嘉弘,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阳晓华,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开县河龙煤业有限公司麒龙煤矿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谭光荣、重庆市光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开湖实业有限公司、王嘉弘、阳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应交上诉费期间,开县河龙煤业有限公司麒龙煤矿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并限其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80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县河龙煤业有限公司麒龙煤矿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县河龙煤业有限公司麒龙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铮代理审判员 廖晓莹代理审判员 张 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