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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彭××,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507号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组。被告: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号。被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号,系被告彭××之妻。原告王××与被告彭××、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