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彭××,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507号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组。被告: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号。被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号,系被告彭××之妻。原告王××与被告彭××、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