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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华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27号罪犯杨华刚,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5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华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杨华刚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杨华刚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超产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9.6分。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因违规累计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刚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扣分记录,又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