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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邦力达肥料有限公司、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邦力达肥料有限公司,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溪路566号。法定代表人蒋金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邦力达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桃园工业区(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盛冠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范道农场(高塍镇桃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益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兴业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邦力达肥料有限公司、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认,无锡邦力达肥料有限公司应支付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157167元及法律文书规定的利息,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无锡邦力达肥料有限公司、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本院询问申请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本案未执行标的515716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先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志如执行员  项 晶执行员  裴 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