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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0日由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字〔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勋、严韩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被传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对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本院于2016年8月1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备案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受富源县财政局委托,参与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经管,并利用其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冒用农户身份信息,虚假录入购买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35344.27元。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退缴涉案款项人民币35847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予以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受政府委托,参与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经管过程,利用其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冒用农户身份信息,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35344.27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董某某具备自首情节,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富源县根据中央、省、市的相关要求,从2009年2月份正式启动家电下乡活动,至2013年1月底结束,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补贴对象是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每户每类补贴产品不得超过2台。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经富源县财政局、商务局审核备案,被告人董某某经营的洁具店成为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受富源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审核申报其所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的经管。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冒用荣某某等70名农户的身份信息87人次向财政部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人民币35344.27元。被告人董某某已于2015年4月26日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款项人民币35847元。另查明,侦查机关于2014年2月在办案中听群众议论富源县中安镇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经销商可能有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助的行为,遂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初查,在初查期间,在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电话通知董某某到侦查机关了解情况,董某某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举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线索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多家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负责人可能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的行为,遂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初查;2015年4月20日对被告人董某某贪污案立案侦查。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于2014年2月在办案中听群众议论富源县中安镇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经销商可能有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助的行为,遂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初查,在初查期间,在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电话通知董某某到侦查机关了解情况,董某某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3、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及其他身份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没有犯罪前科。4、富源县商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富源县中安镇被告人董某某经营的洁具店经备案成为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5、富源县中安街道(原中安镇)财政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中安辖区所有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已足额兑付完毕。2013年1月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还未兑付到商家手里。同时证实经请示富源县财政局同意,因中安辖区业务量大,系统不够用,故借用古敢财政所的密钥录入,所以申报表中会显示古敢乡财政所,实际是中安家电下乡备案网点,补贴金额也是由中安财政所兑付。6、富源县林业局出具的“富源县国有林场情况说明”、“国有林场职工人员名单”:证实富源县国有林场的人员情况。7、提取证据笔录、昆明顶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浙江神太太阳能有限公司授权书、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税务登记证、富源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和补贴兑付协议书、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经营的洁具店经富源县财政局、富源县商务局审核备案成为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董某某与富源县财政局、商务局签订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和补贴兑付协议书》,交纳了保证金,销售网点须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系统,设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按财政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整理,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财政所办理清算手续。8、提取证据笔录、家电下乡操作细则、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暂行办法、家电下乡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富源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暂行办法:证实家电下乡是应对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央政策规定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云南省的政策规定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件)。中标企业可以直营、加盟或授权的方式在全省各县、乡镇设立销售网点,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共有五种,其中一种方式就是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方式,即销售网点当场审核农民身份相关证件,开具发票,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整理,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富源县从2009年10月1日起,户口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民到本乡镇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核实购买人的购买行为符合补贴条件后,现场先行足额垫付补贴资金,再到当地财政所进行结算,销售网点每15天向当地财政所提交代理审核资料。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国有农场、林场职工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9、提取证据笔录、曲靖市财政局关于预拨及拨付家电下乡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共14份:证实中央及省级财政拨付给富源财政家电下乡资金的情况。10、提取证据笔录、中安财政所2011年1月至12月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总账、申报表(董某某明细)、家电下乡补贴收、支凭证及中安财政所2012年1月至12月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总账、申报表(董某某明细)、家电下乡补贴收、支凭证: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向中安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情况及其收到中安财政所拨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情况。11、辨认笔录1份及虚假补贴统计表3份:证实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对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中安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进行辨认,董某某从所有申报表中辨认出其冒用农户身份信息的虚假申报表,并誊抄造册,签名认可,共冒用农户身份信息104人次,骗取补助资金43204.10元;2015年4月20日,经办案人员与董某某进一步核对,经董某某签名确认,共冒用农户身份信息88人次,骗取补助资金35847.14元;2015年7月20日,办案人员与董某某进一步核对,经董某某签名确认,共冒用农户身份信息87人次,骗取补助资金35344.27元。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已于2015年4月26日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款项人民币35847元。13、证人证言:(1)王某证言:证实他是富源县财政局副局长,2010年至2011年年底分管家电下乡工作。富源县根据中央、省、市的相关要求,从2009年2月份正式启动家电下乡活动,至2013年1月底结束,为期4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补贴对象是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每户每类补贴产品不得超过2台。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不超过政府最高限价)。2009年10月份以前,由农户直接到财政所申报补贴,2009年10月份以后,由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销售网点核验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在价格中予以减免,并收集农户的身份、户口信息、发票、产品标识卡,在一定期限内到财政所申报补贴,财政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经销商提供的账户上。销售网点必须要销售在国家商务部中标品牌的家电产品,经该品牌生产商或代理商出具授权委托书、密钥,再拿着授权书及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到当地财政局、商务局申请备案,经由财政、商务部门同意后,开通系统才能成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009年10月份以后,初审、垫付工作,通过文件、签订管理协议书的形式全部委托给经销商了。(2)刘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富源县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家电下乡工作。被告人董某某经营的洁具店在商务局备案成为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且缴纳了履约保证金,都与商务局、财政局签署了《富源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和补贴兑付协议书》。其余证实内容与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内容相一致。(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69名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冒用荣某某、吴某某等70名农户身份信息共87人次到中安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骗取补贴资金人民币35344.27元。1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共三次,一次调查笔录,二次讯问笔录,基本稳定一致,侦查人员于2014年3月27日向董某某了解情况,董某某就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1年、2012年,他所经营的洁具店备案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存在冒用农户身份信息骗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经核对,共骗取补贴资金35344.27元。他经营的家电下乡产品是太阳能热水器。2010年8月,他从昆明顶好太阳能有限公司获取授权委托书及密钥后,又带着洁具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富源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商务局审核后,同意备案,并开通系统,他和商务局、财政局三方签订了家电下乡委托管理兑付协议,交纳了3000元的保证金,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2011年,因该洁具店当年发票开超80万元,不能继续开发票,所以他就用他媳妇周某某的名字注册成立了另一家洁具店,并备案成为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根据他们与富源县财政局、商务局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和补贴兑付协议书》的规定,由他们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从事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的工作,他们垫付补贴资金后,再到当地财政所进行结算。公诉机关提起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董某某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参与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利用其代理审核、垫付财政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采用冒用农户身份信息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35344.27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判处相应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5344.27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 判 长  王扩道人民陪审员  张富贵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雅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