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贡利申请执行李志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利,李志博,郑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贡利,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小城子镇茶哈村。被执行人李志博,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小城子镇肖杖子村。被执行人郑文祥,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小城子镇小城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贡利与被执行人李志博、郑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912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