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唐建珍与蒋春梅、蒋良骐、蒋运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珍,蒋春梅,蒋良骐,蒋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547号申请人唐建珍,女,生于1976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春梅,女,生于1970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良骐,男,生于1965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运梅,女,生于1973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唐建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春梅、蒋良骐、蒋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蒋春梅、蒋良骐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70680元及利息,违约金36000元,被执行人蒋运梅对蒋春梅、蒋良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中,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蒋运梅与申请人唐建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蒋运梅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