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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项先法、陈永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先法,陈永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项先法,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永增,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项先法与被执行人陈永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先法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永增支付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和申请执行费9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永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先法以被执行人陈永增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项先法以被执行人陈永增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9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