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施桂芳诉被告李国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桂芳,李国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175号原告施桂芳,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国有,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芳诉被告李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桂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