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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等马某、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终15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薛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2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马某、吴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苏068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军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梦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清清附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