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玉发与余元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发,余元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937号原告:张玉发,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皖,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元生,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发诉被告余元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发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元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发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张玉发负担。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杨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