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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艾忠侠与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忠侠,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艾忠侠,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宋伟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艾忠侠与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忠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