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吕崇武与张五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崇武,张五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901号原告:吕崇武,居民。被告:张五华,居民。原告吕崇武与被告张五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4日,原告吕崇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崇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吕崇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