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文章与张青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章,张青山,王海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3306号原告王文章,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张青山,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第三人王海臣,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章与被告张青山及第三人王海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因原告在起诉后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树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