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夏赖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50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 名夏赖勇出生日期1992年9月9日民族汉曾用名无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住 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前 科情 况无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526号指控事实2016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夏赖勇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本区桃源路从龙泉往柏合镇方向行驶,行至华信大道与宝狮湖村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因被告人夏赖勇涉嫌酒后驾驶,遂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当日被告人夏赖勇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4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无判决理由被告人夏赖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夏赖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赖勇初次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夏赖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 判 员 胡栋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