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湖北清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峰、陈晓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清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蔡峰,陈晓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25号原告:湖北清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三路10号清江山水4栋商铺2层04号。法定代表人:石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峰。被告:陈晓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清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峰、陈晓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清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峰、陈晓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清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清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发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