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谭树强与刘克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树强,刘克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谭树强。委托代理人刘建民,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克泉。原告谭树强与被告刘克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树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树强撤回对被告刘克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长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