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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涟源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02行初40号原告涟源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村法定代表人蔡建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娄底市扶青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谢志明,该支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涟源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相关行政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涟源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源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源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伟林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