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11月1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平舆县李屯镇××一加油站。在加油时被蒋某发现其有作案嫌疑,并将其控制,蒋某称自己于2015年10月10日被抢的9万元现金是王某和其同伙所为。随即报警,之后民警在被告人王某身上发现金银首饰等物品,被告人王某称2015年10月10日没有来平舆县,也没有抢蒋某的钱,自己身上的金银首饰等物品是其同伙盗窃所得交与自己所保管。经评估,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2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杨某的证明,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回单、证明、情况说明、手机号183××××8525通话详单,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5)第0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骆云亚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