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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斌与张兴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张兴剑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907号原告:徐斌。被告:张兴剑。原告徐斌与被告张兴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徐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斌负担。审 判 长  靳建华代理审判员  陈 岩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