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斌与张兴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张兴剑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907号原告:徐斌。被告:张兴剑。原告徐斌与被告张兴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徐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斌负担。审 判 长 靳建华代理审判员 陈 岩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