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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贺金平、王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贺金平,王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贺金平。被执行人王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金平、王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贺金平、王灿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金平、王灿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金平、王灿收入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