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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611号原告:邓某某,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日升,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