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与汪天学、汪云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汪天学,汪云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6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主要负责人:陈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武,安徽省绩溪县临溪镇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天学,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云宜,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诉被告汪天学、汪云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与利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