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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夏航剑与姚天兵、杨金花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57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航剑,杨金花,姚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576号申请执行人:夏航剑,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杨金花,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姚天兵,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金花、姚天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姚天兵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11号805房的二分之一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杨金花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假日半岛鸟语花香苑二十三街2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