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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龙与李志东、中铁十七局集团筹备组六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李志东,中铁十七局集团筹备组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黄龙,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东,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筹备组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楼经协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赵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关湖滨中路。负责人刘剑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与被告李志东、中铁十七局集团筹备组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龙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黄龙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