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方五指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五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刑更140号罪犯方五指,又名方不五,男,1970年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五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分花人民币111674.9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罪犯方五指于2012年10月10日入监服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方五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五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方五指自2012年10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考核41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该犯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2月在监狱期间,累计消费人民币2333.10元,平均每月消费56.9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执行裁定书、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方五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方五指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3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剑萍审判员 林志民审判员 陶永夫s20memlgksspw03att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邱淑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