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刘洁与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921号原告:刘洁,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2728层2710号。法定代表人:朱阁,该公司总经理。刘洁诉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刘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洁负担。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