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10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亚美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亚美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文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0523号原告深圳市亚美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2栋B-14C,组织机构代码05787596-7。法定代表人陈泳谋。委托代理人郭天喜,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福,男,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亚美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天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日,被告为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贷款月利率为1%,管理费每月按欠款金额的1.3%收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但直到2014年5月15日为止,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2762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向原告偿还借款。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62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935元(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16日,实际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3、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3816元(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16日,实际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4、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00元用于被告经营,借款期限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借款月利率1%管理费月1.3%,利息及管理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合同还约定在借款到期或原告方依约视为到期时,原告方有权向被告追回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催收被告逾期借款产生的原告方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聘请外包公司进行催收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等,由被告方承担。后案外人沈泽旋受原告委托向被告现金支付了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借据。2014年5月15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称:“本人承诺在2014年5月30号前付1500(人民币)利息,6月30号前把尾数(2762元人民币)付清,其余的(10000元人民币)分5个月还清,每个月还2230元人民币。”原告称被告出具承诺后并未按约还款,故诉至本院。另查,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与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一审诉讼。原告方称已现金支付律师费2000元,并提交了相关律师费发票。以上事实有借据、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流水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2762元,有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2762元。另外原告还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利息及管理费,但该管理费实属利息,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加管理费之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应超过年24%的标准,原告过高的利息加管理费之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律师费2000元,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亚美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762元及利息、管理费(利息加管理费之和应以127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利息加管理费之和计算至每次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文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亚美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亚美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轶男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