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颜存山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990号颜存山、谢正勇、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颜存山、谢正勇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993585.8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114415.20元(逾期利、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8月17日,之后按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执行人颜存山、谢正勇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7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元、执行费13778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