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池香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选政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池香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177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池香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尔虎。被执行人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博华。被执行人张选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池香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选政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第340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选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池香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9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8.73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853.18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池香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选政人民币199731.9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侯庆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 杰第1页共2页 搜索“”